法制网5月3日电 记者今天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规定了家政人员与雇主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
《办案规则》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与勤工俭学单位或实习、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等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办案规则》中说明,对于申请仲裁的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若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证据规则》中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要为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如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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