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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返回列表日期:2014-01-18 10:57:22浏览次数:1404

  通知说,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 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 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 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明确了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等;公安部门要积极 配合新版证件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尽快掌握新版证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严厉打击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新生儿信息、新生儿父母信息、签发机构信息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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